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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
2010-02-22

   第一条为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目的,是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国际、国内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福建省文化厅负责组织《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设立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祯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福建省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文化部颁布的文化行业标准WH/T 202006《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福建省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三级古籍内选定。
  
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设区市古籍保护中心(或设区市图书馆)提交《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经中心汇总后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各设区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初审后,向省古籍保护中心提出申报。
  
(三)省古籍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将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四)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福建省珍贵古籍推荐名录,提交省文化厅。
  
(五)省文化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拟订入选“《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推荐名单”,并通过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
  
(六)省文化厅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示。
  
第七条对列入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省里将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专项用于古籍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福建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每次申报时间由省文化厅确定并印发相关通知。
  
第九条各设区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市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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