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Fujian,缩写为LS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各系统图书馆及相关行业与机构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图书馆学术繁荣和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内。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动员和团结全省图书馆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团结动员全省图书馆及其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全民阅读,更好地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省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27号福建省图书馆内,邮编:3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组织本省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图书情报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文献,促进专业信息传播;
(三)普及图书情报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等相关学科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与信息素养;推动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四)加强省内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学术交流、馆际协作与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开展国际和地区间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境外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五)开展对会员的业务培训;
(六)发现并举荐人才,按《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经批准报备后开展表彰活动;发展会员,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按照规定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促进学术成果的应用;评定本省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优秀科研成果与先进技术;
(八)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咨询、科普宣传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为各级地方政府在文化、教育、科技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图书馆事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积极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促进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
(十)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十一)开展其他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条件如下:
(一)个人会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皆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以上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者;
3.高等院校图书情报学专业或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2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3年以上;或有实际工作经验,自学成材,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其他成果者;
4.对图书情报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5.热心参加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行业或机构人士;
6.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大学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可作为学生会员申请加入,毕业参加工作后直接转为会员。
(二)单位会员
1.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全省各系统图书馆及各级图书馆学会、学组;
2.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依法成立的与本会学科专业有关的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直接委托秘书处审批;
(三)秘书处对会员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专业培训、论文评选,优先在学刊上发表论文、在有关会议上介绍研究成果;
3.优先获得本会各项服务,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各项服务,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学生会员除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不变。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且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四条 凡触犯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规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会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理事名额基本按各学组会员人数比例确定。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中具有一定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图书馆学或其他学科专家及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理事候选人应通过所在学组会员充分酝酿、协商推选,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担任理事工作,可由本学组提出增补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理事会组成要尽可能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等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1名本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1名本会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各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本会挂靠单位提名;
(四)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推荐、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其他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成员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且监事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1/2通过。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由各理事单位自主申报,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需挂靠理事单位,设立成员、秘书、副主任、主任等组织成员。分支机构成立后,需积极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培训等活动。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图书馆学会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六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本会经批准开展得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入除用于与本会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9日本会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