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图书馆权利

2007-06-19 07:51     字号:

                         翁海珠 (泉州市图书馆  福建  362000)

我国近代图书馆事业经过百年发展,已建成具有一定规模,以公共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和科学专业图书馆为主体的图书馆体系,在为社会、为民众和为科学研究服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方面的种种原因,我国一些图书馆在发展中缺失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使图书馆的服务偏离平等的轨道,违背了国际图书馆界关于图书馆免费服务、平等服务的共识和关心弱者、贴近平民的人文关怀主旨。为了找回曾经缺失的公共图书馆精神,近来我国图书馆界正在掀起一个新图书馆运动,旨在以重续图书馆精神的历史链条为契机,宣扬以人为本、服务创新的新理念,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实现图书馆事业可持续发展。图书馆精神的核心体现在图书馆的权利中,图书馆的权利最终又归结于读者的权利。为了正确引导图书馆与社会公众的观念,对图书馆权利的准确定位十分重要。只有准确定位,才能真正维护和实现图书馆权利。
一、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平等精神是图书馆的基本精神。国际图书馆界倡导公共图书馆的平等服务原则,国际图联和美国等国家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皆将平等服务原则作为量重要的原则。阮冈纳赞等著名图书馆学家也极力倡导图书馆服务的平等原则。日本图书馆学家小野泰博曾说:“如果想知道西欧式的民主主义是什么,最好看一看欧美的公共图书馆。因为在这里存在着朴素的民主主义的原貌。‘任何人都能平等地利用公共财产,遵守同一规划。’”因而,提供免费的服务和平等的服务成为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核心。
“北京首个专为外来工开设的图书馆开馆”这条新闻(1月13日《中国青年报》)让许多图书馆工作者的心情复杂:外来工终于有了一块专门对自己开放的阅读空间,这是令人欣慰的;但这条新闻之所以能够成为新闻,又是建立在许多城市的图书馆不对外来工开放,甚至对本城的市民也有诸多限制的大背景之上的。曾经有记者采访过国家图书馆,非常讶讶地发现,原来国家图书馆对服务对象的定位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读者,它首先是为“党政军领导”服务的,其次是为“重点科教研生产”服务的,最后才轮到普通读者。而普通读者中也被分为三六九等,包括有没有北京户口、职称级别如何等等,都构成了不同等级的门槛。
在很多现代文明国家,公共图书馆是免费向全体公民开放的,不论你属于社会的哪个阶层,即使是一名流浪汉,也同样可以与其他读者一样平等地进行阅读。目前一些公共图书馆暴露的种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对民众受教育的权利,自由阅读、自由分享知识信息的权利的漠视。近年来,关于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呼声逐渐高涨,这当然是一个好现象,但在此之间,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一条原则,那就是学习型社会的所有公民都拥有完全平等的学习与阅读权利。北京首都图书馆为外来工建立图书馆迈出正确的第一步,我们期待着其他图书馆也能够放下傲慢与偏见,走出衙门化、商业化的误区,相继跟进,对所有的公民敞开胸怀,让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二、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公共图书馆不仅文化人需要,工人、农民、学生和各行各业的读者只要需要,就有权利走进任何一家公共图书馆。这是其权利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如果我们的公共图书馆老是习惯根据读者的身份、职称、经济状况加以区别和限制,不但偏离了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偏离了公共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和任务。
从图书馆建设的角度看,世界各国之所以普遍设立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图书馆能够保障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范围主要限于保障知识接受自由
的权利。因为公民利用图书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知识接受的需要。公民的知识接受自由权利的实现途径不限于图书馆,但毫无疑问利用图书馆是一个重要途径。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把公民利用图书馆来实现知识接受自由的权利纳入到国家宪法赋于公民权利范畴之内。其主要表现是各国宪法中一般都列有国家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学习权(受教育权)、思想自由权、休息权等内容的条款,正是这些公民权利中已经蕴含着知识接受自由的权利。所以,从法律的角度说,国家法律保障了公民知识接受自由的权利,也就是保障了公民具有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公民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这说明,图书馆不仅仅是一种机构,而且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社会用于调节知识分配,以保障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制度。公共图书馆的出现,代表了一种社会的知识自由保障制度的形成。
三、免费图书馆服务
公益性是社会对图书馆性质的基本界定。图书馆作为维护公民知识自由权利的社会机构与制度,是国家民主政体和人权事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因而其运行成本是由社会支付的,实际上是由社会的全体成员支付的。这就是图书馆公益性的社会经济基础。坚持图书馆的公益性,要体现两个基本点:一是免费,二是平等。关于这两个基本点,IFLA和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已作了明确阐述:“公共图书馆必须敞开大门,不分民族、肤色、国籍、年龄、性别、宗教、语言、地位、学历,面向所有成员免费、公开开放。”实行免费与平等原则,是图书馆事业的社会特征。这一特征为公民消除知识自由权利实现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和技术障碍,提供了社会保障。
“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无偿提供服务。建立公共图书馆是地方政府和国家的责任,公共图书馆必须受到专门立法的支持,并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资助”。这就是《公共图书馆宣言》早已明确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无偿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我国公共图书馆界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现实是,仍有一部分人热衷于有偿服务或不愿意放弃有偿服务。为此,蒋永福写了题为《公共图书馆:请放弃有偿服务》的文章,阐述了公共图书馆有偿服务有悖图书馆的公共性与公正性,呼吁公共图书馆放弃有偿服务,遵循图书馆的免费服务原则。
四、弱势群体图书馆服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加速,我国弱势群体问题逐步凸显出来。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成的基本共识来表述,弱势群体就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具体讲就是在社会发展中经济收入、竞争能力、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等均处于劣势的人群共同体,如老弱病残、儿童、妇女、农村贫困人口、城市失业者、农民工、灾难求助者以及无家可归者等等。如何为弱势群体服务是图书馆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图书馆应尽的义务。对弱势群体实施知识援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图书馆应进行制度创新,以保障知识援助有效开展。
五、公共图书馆实行知识援助的具体方法
1.了解弱势群体的知识需要,建立弱势群体档案。以便在对弱势群体实施知识援助时有的放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供有效、正确的援助。
2.补充适合弱势群体的知识资源。弱势群体渴望摆脱自身的贫困、危机状态,在知识需求上特别强调实用性。公共图书馆应根据这一特点构建相应的知识资源体系,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比如可购买实用的求职、电脑操作、服装、养殖、家政、法律等书刊,对有生理困难的人群,还应适当采购大字书、盲文书等。也可自行编印相关资料或创建专题数据库,从馆藏文献及网络信息中采集为当地弱势群体所需的社会、经济、科技资料,向弱势群体传播。
3.加强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完备的设施有助于消除弱势群体自由利用馆藏文献的生理和经济障碍。比如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通道,为盲人提供文字、读书装置,为老年人提供放大镜、老花镜和视听设备,为儿童提供画笔、画板等等。
4 以人为本,服务到家。 弱势群体个体常常对图书馆充满敬畏感和陌生感,因而公共图书馆要千方百计消除他们利用图书馆的心理顾虑,吸引他们进入图书馆。这就需要图书馆加强免费服务和平等服务的理念宣传。对于由于地理或生理等原因不能来图书馆的弱势群体,可考虑送书上门等服务,还可针对不同类型的热弱势群体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开展免费咨询服务及定向服务等等。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共图书馆纷纷采取各项措施,关爱弱势群体,热心为他们服务。最有独创性的要数湖南省图书馆。2004年10月15日是第21个国际盲人节,由湖南省图书馆和湖南颐而康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筹建的全省第一家盲人图书馆正式对外开放,它标志着湖南省的盲人读者从此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图书馆。湖南盲人图书馆对外开放后,盲人读者只需办个手续就能全天免费阅读。目前,图书馆共有盲人书籍2000多册,包括医学、文学、艺术、政治以及经济等多种图书。此外,图书馆还配有盲人专用电脑和语音软件,为广大盲人读者提供方便周全同时又具人性化的阅读和学习服务。
综上所述,所谓图书馆权利,并不是图书馆追求什么特殊权利,而是图书馆保障利用者权益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最终保障的是利用者的自由权利,这才是对图书馆权利的准确定位。参考文献
1李国新.图书馆服务与利用权益保障.国家图书馆学刊,2002(4)
2 蒋永福.论图书馆人文精神的内涵.图书馆杂志,2003(1)
3 蒋永福.公共图书馆:请放弃有偿服务.图书馆,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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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
5 章淑.图书馆不是一个排他性的俱乐部.图书馆,2005(1)
6 王子舟,肖雪.弱势群体知识援助的图书馆新制度建设.图书情报知识,2005(1)
(收稿日期:2005-07-13。龚永年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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