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琴 (福建省图书馆 福州 350001)
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型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正在兴起。它具有收
藏数字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存储自由化等特点,读者通过网络可不受时空限制查阅全球数字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步伐,但是由于立法滞后,我国现
行法律未能对作者的版权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者版权遭侵犯现象时
有发生,著作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纷纷诉诸法庭。例如,中国数字图书馆未经北大教授陈
兴良同意,将其《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等著作上载互联网,并向用户收费。2002年5月,陈兴
良以版权受侵犯为由诉诸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中国数字图书馆构成侵权行为,判
决中国数字图书馆向陈兴良赔偿8万多元的经济损失。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郑成思等7名知识
产权专家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侵犯著作权案件,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败诉告终。因此,完
善立法,加强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数字图书馆对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使用方式
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依法对作品享有版权。为规范作品的版权使用,著作权法规定了合
理使用、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三种版权使用方式。从实质上看,数字图书馆作品使用仍未改变
传统图书馆的作品使用属性,其仍应遵循图书馆作品使用的基本规律。因此,数字图书馆对作品
的版权使用亦应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与授权许可等版权使用形式,具体表现为:
1、数字化作品的合理使用方式。
图书馆出于保存版本需要,运用计算机技术将馆藏图书及视听作品转化为数字图书信息,
这种转化虽然蕴含了图书馆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转化劳动并不具备著作权
法上作品的创造性,未形成新作品,作者仍然对这些数字化作品享有著作权。图书馆在符合法
定目的情形下,将作品数字化属复制行为,属于版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国际公共图书馆学会指
出:“如果在数字环境下合理接触版权作品不被维持,下一个障碍将会出现,即那些承担不起
费用的人们将不可能接触信息。”为此,图书馆应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的修订,尽可能为数字化
作品的合理使用争取更多的空间。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对
数字化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在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Texaco案中,被告Tex
-aco公司的一位科学家Donald Chickering博士,将自己订阅杂志中的论文制作了3份复印件,
将论文的复印件收入个人档案。一审法院认定Texaco公司侵犯了该杂志出版者的版权,理由是
Donald Chickering博士将文章存档行为不属于以研究为目的。Texaco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
上述,在上诉过程中,包括图书馆联合会在内的许多机构支持Texaco公司,但二审法院仍维持
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科学家为方便起见,复印他人论文将之存放于办公室的个人资料库
中的行为属存档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节约时间,从而免于到图书馆去检索查阅上述文章,这种
行为不以研究为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上述案例说明,对数字化作品的合理使用正受到
法律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各国政治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而各国关于数字化作品的合
理使用立法规定也迥然不同,国际上尚未对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作统一的立法。但是从长远看,
随着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在可预见的将来,各国对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将会形成统一
的识别标准。
2、数字化作品法定许可使用方式。
如果数字图书馆纯为公共利益出发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用户提供数字化图书信息服务,即
数字化作品仅限于在图书馆内部或校园内供师生学习参考使用,使用方式仅限于网上浏览,并
且在技术上确保这些数字化作品不被无限制传播,如自由下载、打印等,它仍然属于版权的合
理使用范畴。它既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这种使用属于版权使用法定许
可范畴。
3、数字化作品授权许可使用方式。
其一、如果数字图书馆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将作品数字化后上网发布,即使不允许用户下
载、打印,仅允许用户网上浏览,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无疑会影响纸质
作品的发行量,势必损害作者以及图书出版商的经济利益,影响作者创作积极性。为保护作者
的正当权益,数字图书馆将数字化作品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作者授权许可,并按照信息流量
或网络用户数量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其二、如果数字图书馆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商业方式
运营,将作者作品数字化上网发布并向用户收取信息使用费,必须经过作者授权许可。否则,
即构成侵权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认可作品传播方式权。例如,在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公司侵
犯著作权案中,被告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服务商,未经原告王蒙的许可,擅自将王蒙作品《坚硬的
稀粥》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并上载到互联网,从而构成侵犯著作权。
二、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
所谓信息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首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完善了对作者作
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数字图书馆中存贮大量拥有版权的信息资源,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这些
信息只有通过大范围的传播才能发挥其效益,这就必然涉及作者及版权人是否允许数字图书馆
将拥有版权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问题。由于作者授权图书出版部门出版其作品,仅表明作者
允许图书出版部门将其作品固定在纸张上并为公众接触,并未包含网上出版的形式。传统图书
馆的借阅方式是纸质作品的传播,这种借阅方式对作者的利益影响不大,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但在数字图书馆条件下,信息借阅方式是通过网络完成的,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
复制等特点,极大地影响了作者在网络空间的利益。允许数字图书馆馆藏作品供读者借阅,读
者无须另行支付购买作品费用即可获得作品,版权人无法控制也无法保证其财产权益。因此,
如果允许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传播途径把作品提供给读者,现行著作权法在网络中将很难保护
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未经作者同意,数字图书馆在互联网上开展信息借阅服务,妨碍了
为作者所认可的公众接触其作品的方式,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数字图书馆条件下作品版权保护的因应之策
为避免数字图书馆使用数字化作品过程中出现侵权现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
施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数字图书馆健康地发展。
1、增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
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是图书馆现代化、信息化进程中一个重要课题。国内有法学专家发
出警告:“作为数字图书馆从业人员应注意,(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网(包括通过网络
向特定读者提供)会构成对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侵犯,(2)未经许可,将合法购买电子出版
物上网(包括通过网络向特定读者提供)会构成侵权,(3)未经许可,将网上传播他人作品
下载,作为本馆馆藏图书,会构成侵权。”因此,图书馆应对本馆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
强化图书馆工作人员版权保护意识,坚决纠正侵犯版权的行为。图书馆在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利
用或同权利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谈判之前,必须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版权调查工作。在
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事先了解拟数字化作品的作者及版权人、联系方式、版权
保护期限、授权许可使用条件等信息,然后在取得作者或版权人授权许可并向作者支付相应的
稿酬后使用作者作品。
2、采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数字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后上载互联网带来问题是,一方面作者难以查找到所有的作品用
户,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想获得作者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用户,可能因地
域限制而无法联络到作者,用户合法使用作者作品权利受限制。为此,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
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作者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
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为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解决著作权问题行之有效的
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向图书馆集体授权、收取报酬并分配给著作权人。
这样,图书馆只需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
权,从而免去寻找作者的困难,也不必一一寻找著作权人洽谈著作权交易事由,从而提高使用
效率,发挥数字化快速传播信息的优势。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国内第一家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不仅全面为中国音乐词曲作者开展版权服务,而且还与世界上32个同类组织签订
了正式的业务合作协议。提供音乐服务或视频点播服务的网站,其所使用的素材不必一一通过
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并向这一组织支付报酬
即可,然后再由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被使用的成员进行利益分配。我国最大的数字图书馆——
超星数字图书馆也是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进行版权代理的。 目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版
权代理机构已达2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大大便利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和被许可人履
行义务,促进网络信息沿着合法有序的轨道发展。由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
护,从而激励著作权人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但是,即使将来成立了各种类型的集体管理组
织,在解决法定许可的稿酬收转问题的同时,其会员数量的代表性恐怕也难以满足数字图书馆
的著作权许可要求。因此,在严格的条件下和极小范围内,可以采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
适当限制著作权的同时,促进我国学术研究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延伸性集体管理又称扩大集体
协议,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有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达成的对非会员权利人具有拘束力
的协议,使用者签约后即可使用相关方面的全部作品而不受非会员权利人单独权利的干扰。当
然,在一定条件下(如事先声明),非会员权利人有权拒绝受领使用费,禁止他人对其作品的
使用。应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其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权力
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现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滥用权力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情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
权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侵害时有权采取行政复议以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是极为必要的。
3、采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文献的发行、复制、表演和播放,作品一旦上网就很难控
制,侵权的认定和举证也极为困难。所以数字图书馆在进行网络服务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技术
保护措施,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被认为是最有发展前景的图书馆版权保护技术体系。DRM
解决方案允许网络数字内容提供者控制浏览、阅读其数字内容的访问权限。无论这些内容是文
字、音乐、图像或是其他的多媒体文件,通过DRM内容提供者都可以自行定义加密方式。只有获
得合法授权的最终用户才能拥有相应的权利,并且这些授权可以细化到是否允许用户复制、打印
以及复制、打印数量限制之类的问题。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非法复制和盗版,减少被侵权的
风险。
4、建立版权风险评估规范
所谓风险评估,就是图书馆在对作品进行某种数字化方式利用之前,对可能产生的后果
进行分析和预测,在多种方案中选择侵权可能性最小或者完全能避免侵权的最优方案。如图
书馆在制作“信息导航”时,应使用合法的、风险小的链接方式,避免使用加框链接、纵深
链接等容易引起版权纠纷的链接技术。又如,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BBS、论坛、聊天室等服务
时,容易产生侵权行为,由于读者往往以匿名形式参与,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找到具体的侵
权责任人。作为提供该服务设施的图书馆难免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图书馆应切实做好有
关的管理工作。
5、加强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数字化作品版权保
护的技术措施立法尚不全面。对于擅自破解他人的技术措施,实施版权侵权行为情形的,法
律并未予以相应规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缔约方应当针对破
坏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我国作为《版权公约》
的缔约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避开或者破
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构成侵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但上述规定仍不够具体、明确,为此,
我国应加强立法,完善对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
参考文献
1 李恩来.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分析——对陈兴良诉中国数图公司一案的思考.http://www.
blogchina.com/ new/ display/33681.html(浏览日期:2004-06-09)
2 李国新.图书馆在著作权问题上的理念、权利与行动.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2)
3 黄先蓉.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著作权管理方案.图书情报工作,2005(4)
4 王知津,马旭玲.我国数字图书馆可持续发展中的版权保护.新世纪图书馆,2005(2)
(收稿日期:2005-07-29。龚永年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