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运营中的合理使用问题探讨

2009-04-08 03:40     字号:

 

祝慧娟(深圳市仙湖植物园管理处图书馆  广东  518000

  摘  要 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采用,使得数字图书馆有区别于传统图书馆的明显特征。新技术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专有权带来了挑战,但是著作权人因此而广泛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合同却往往挤压了图书馆和读者合理使用的空间。妥善解决合理使用问题对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采用先进技术等手段来实现著作权人的个体利益与公众自由获取信息权利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合理使用

 

1 数字图书馆运营中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标准

   对著作权作品实行合理使用,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不得侵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它是为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体利益与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权利而创设的一种制度。

[BF]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合理使用已经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在促进文化传播、维护公共利益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极大的困扰,著作权人广泛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合同极大地挤压了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的存在空间,数字图书馆作用的发挥面临重大障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功能开发必须得到法律对版权和邻接权的有效、合理限制,必须保留和创新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权利,才能实现数字图书馆的使命。

  对著作权合理性使用的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从利用作品的角度来讲,称为“合理使用”,又名因素模式。它没有对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提供了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判断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所要考虑的因素;二是从限制权利的角度来讲,称为“权利的例外与限制”,又名规则模式,它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每一种合理使用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范围。“合理使用”维护了版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平衡,有利于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利用.有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④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2 合理使用对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意义

   图书馆作为信息高度公路的重要节点,是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重要渠道。它既是知识信息的汇集地和组织管理者,又是知识信息的生产者、使用者,更是重要的传播者。

传统的图书馆大部分是非营利性质的,文献资源收集来源主要是购买和接收捐赠或政府划拨,其知识信息载体以纸质书刊资料为主,图书馆用户一般也仅限于本馆读者,因而知识产权保护与传播使用的矛盾并不突出。数字图书馆是网络与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因其能够提供图书资料的在线、高效、多媒体、大流量的阅读、检索与复制服务,从而突破了图书馆传统概念。相对于传统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信息采集、使用和传播以及用户群的可控范围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由于数字图书馆具有信息采集在线、传播手段网络化的特点,使得馆藏信息采集、生产和信息传播范围及受众有无限外延的趋势,由新技术所衍生的著作权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将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而愈演愈烈。

  只有妥善地解决数字图书资源的合理使用问题,才能维护以作者为主的著作权人的利益,才能实现著作权人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基本利益平衡,才能鼓励作者创作作品,丰富传播者、使用者可利用的知识,为艺术、文化、科技发展提供条件。

3 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面临的挑战

3.1 合理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小

   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是各种特色数据库,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是信息采集。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信息采集主体来源于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图书,采集对象一般是唐诗宋词、古籍文献、书目数据库、电子报刊等。但是若没有新的高质量的作品或高技术含量作品加入,将使数字图书馆丧失发展前景和意义。因此,信息资源采集需要不断吸收和加入新的高质量的作品,同时还应辅以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的采集。而这种未经作者许可的采集与加工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表的作品,很有可能引起知识产权问题。也正因如此,现代版权人要求重新考虑数字图书馆能否继续享有合理使用方面的豁免权问题,国际社会也加强了对版权人的利益保护,从近年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看出,美国、欧盟等在立法方面明显偏袒著作权人的权利。如19995月,欧盟委员会颁布《版权指令草案》,其中第2条规定,复制包括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暂时或永久的,整体或部分的复制。这大大拓宽了复制的范围,便于权利人充分享有版权。这种合理利用范围的缩小,必然对加快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造成冲击与挑战。

3.2 合理使用的真伪越来越难以把握

   通常,人们判断合理利用因素标准之一就是合理使用范围是否营利,如果个人使用为非营利性,则应视为合理使用;如果个人使用为营利性,则不视为合理使用;数字图书馆在著作权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尽管采取了种种限制措施,但实际上仍很难真实有效地控制其信息的传播空间和使用群体。这既有技术层面的问题,也有人为的因素,馆际互借和联机检索服务诱发的侵权行为就是具体表现。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无限延展性,将造成合理使用的真伪越来越难以把握。

3.3 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

   实践证明,不仅近年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案件屡有发生,而且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更多的限制,图书馆的文化功能和公众利益相对被削弱。

4 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问题的对策

4.1 加强立法,健全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的功能在于平衡作者、出版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一方面保证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保证其创作动力;另一方面对这种专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给公众一定的合理使用空间。在数字图书馆环境下,著作权人和出版商极力想挤压合理使用的空间,其所提出的理由在于担心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给复制和传播作品带来的便利会影响作品的销售,减少作者通过作品的出售而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从而打击作者的创作激情,影响新作品的创造。为此笔者认为:

4.1.1 在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减弱经济激励功能。可以发现,在当今社会,除了专门靠创作谋生的作家、艺术家、设计师等,经济上的报酬已经不是人们创作的主要动力。就学术论文来说,很少作者是为了微薄的稿费而写作,更多的是为了完成课题研究或表达学术观点等方面的需要。虽然这里面有些目的最终可能与评聘职称、工作考核、学位申请以及经济利益等挂钩,但很少有以获得直接经济报酬为目的来体现的。在网络上,那些网络作品的作者更是绝少出于直接经济利益的考量而进行创作;相反,大多数作者认为自己的作品被越多人使用,传播范围越广,就越有成就感,越有继续创作的激情。既然直接经济利益的激励作用不断在减小,适当地扩大公众不经允许即得以免费使用作品的范围和程度,便不会影响到作者创作新作品的热情,从而也不会影响到著作权法所倡导的目标——鼓励创作,反而有利于著作权法所要达到的另一个目标——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4.1.2注意缓和版权保护与文化的冲突。虽然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开展了各项宣传活动,各级执法部门也都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但是,受传统文化和教育水平的影响,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很淡漠,而版权制度在国内不过短短的几十年历史,版权保护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不能采取过高的保护标准。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网络文化正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网络文化是一种共享文化,崇尚网络自由,提倡资源共享,如果著作权法过于侧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网络使用者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很可能会干脆置法律的约束于不顾,对整个版权保护体系产生反感。黑客就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极端代表,他们不承认知识产权,认为这违背网络信息共享和自由发展的精神。如全球最大的版权组织——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长期以来其官方网站遭到不计其数的黑客攻击而多次陷入瘫痪。一项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其可操作性和执行成本。

4.1.3版权保护水平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总要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我国国内角度来看,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与此同时,市场上的书价却贵得离谱,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影响读者对图书的购买能力。据新华网报道,我国图书价格十几年来上涨了20多倍,现在每本书的平均价格已达30元,大大高出普通居民能够承受的范围。来自审计部门的报告显示,图书定价过高的问题已较为普遍,不少出版单位以纸张材料、印刷工价以及稿酬费用上涨为由,任意提高图书定价,致使一些书价达到其成本的510倍,以此获取高额利润。一方面,书价控制不住的疯长,购买书刊所需费用如此之高,令普通读者难以接受;另一方面,我国仍有众多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如果法律不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现实,从严限定合理使用的范围,那么为数众多的买不起书的人该从何处获取知识?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应采取低度保护的标准,建立著作权利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我们应该在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柜架内,以信息共享为目标,充分发挥二者的促进关系,缓和它们之间的对立关系,通过建立一种基于“成本和利益均衡的市场交易经济理念”的共享机制,来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4.2 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数据库

   数字图书馆制作数据库的目的,是为读者寻求获取版权作品的途径和方法,是图书馆读者服务的内容之一。因此数字图书馆可以在没有侵害版权作品权益的同时,开发题录、文摘、索引等数据库产品,形成自己独特的数字产品,享有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通常馆藏大部分资源均在保护期内,尽管为了保存而进行的复制是合理利用之范围,但要转换为数字化的作品并上网向读者提供使用时,仍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为此我们可以通过著作权的转让及授权方式,与国内知识版权中心或大型的专业书刊出版中心联系,取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权,从而达到规避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如美国大学图书馆在发展数字图书馆时,也多半通过向著作权交换中心或向大型杂志社取得合法授权。

4.3 采用技术措施控制作品的使用范围和程度

   数据库类型分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开发过程中不涉及版权问题,主要是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开发中涉及的版权问题,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在使用作品原文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数据库建设过程中,可通过采用技术措施来控制作品的使用范围和程度,以达到对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技术措施分为两类:①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的运行状态下就能阻止用户接触某个网站或网站中作品的技术措施,除非得到正确的口令或密码,这样就可以通过限制他人随意访问作品的方式来阻止对作品的搜索使用行为。②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控制他人未经许可,以复制、发行及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技术手段,比如限制数字图书的文本复制、打印,或者只能屏幕浏览等,这比技术保护措施是一种更加先进和人性化的技术措施,其功能是阻止任何未经授权行为的发生。

4.4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它是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解决著作权问题的有效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作品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与未来的作品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的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情况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数字图书馆在著作权利用过程中与著作权人谈判而带来的经济上和时间上的浪费,也可有效地降低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成本,较好地解决单个作者没有能力及时管理并行使其权利的实际问题。目前在西方,著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运行了上百年,并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作者和作曲协会联合会等。我国建立的首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我国于20053月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图书馆解决著作权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庞大、完备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技术含量高,还涉及到法律、管理等领域,这给界定合理使用问题和制定操作标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应当注重研究和适应现代版权制度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健全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制度,使各种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得以有序、快捷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3.

2 潘芳莲.数字图书馆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图书馆,2005(3):66-67.

3 王火青.虚拟馆藏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3(6):68-69.

4 姚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33-35.

  祝慧娟  女,深圳市仙湖植物园管理处图书馆馆员。

(收稿日期:2008-07-24。龚永年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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