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图书馆的对策

2009-09-21 09:32     字号:

林华萍(同安区图书馆  福建厦门  361100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确立了我国图书馆与政府信息合作共享的法律机制。图书馆有义务、有责任也有条件做好政府信息服务工作;政府有必要也有责任支持图书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公共图书馆

 

  20074月我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51日开始施行。《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借鉴了国内外信息公开的经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条例》在制定具体制度时充分考虑了不同社会群体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其中包括在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这无疑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给了公共图书馆一个重要定位,赋予了公共图书馆一项新的重要职责,为图书馆开辟新的服务领域、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新的契机。各级公共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也有条件(或创造条件)做好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一、公共图书馆做好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的意义

  1、配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做好政府信息服务工作是公共图书馆应尽的职责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交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出版发行、大众传播等机构共同承担着各类信息的传播任务,是政府向大众提供信息的重要机构,理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国外图书馆界对此早就有足够的认识。例如美国1990年就颁布了《美国的公共信息准则》,明确规定:“无论信息利用者居住在何地及在何地工作,联邦政府都应保证他们通过全国信息网络和像出借政府出版物的图书馆那样的程序获取公众信息。政府机构应定期评价这些程序以及出现的新技术,以保证廉价和方便地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1]按照美国图书馆和信息科学全国委员会的声明,该准则所适用的公共信息就是为美国联邦政府生产、编辑或维护的信息。这些信息为公众所信赖的政府所拥有,但同时也是属于公众的,因此政府有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开这些信息,以让公众共享,而图书馆也有义务让公众通过图书馆获得公共信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意味着中国的政务信息公开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它是由我国中央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的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法规,为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表明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决心。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都是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通过行政渠道逐级传达,其范围和级别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些文件被封存在各级政府的档案柜中,不仅群众看不到,其他部门也很难得到,作为广大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部门——公共图书馆也不例外。公共图书馆主要是为读者提供图书、期刊、报纸等资料,在书报刊等正式出版物之外的政府信息,图书馆并不注意收集,也不集中向读者提供。现在,公共图书馆被“法定”为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场所,做好政府信息服务工作就成为图书馆的一项新的社会责任。各级公共图书馆应通过自身的努力,把政府信息推介给公众,促进政府信息的传播,使公众更容易也有更多的机会了解政府、了解政务,使政府更加接近公众,及时倾听公众的声音,达到双向交流与沟通,促进政府与公众间建立起更加信任、和谐的关系,架构起政府与公众联系的桥梁,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起草伊始就成为舆论热点,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众所周知,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重要社会信息,这些信息是国家创新体系中最活跃的要素之一,与公众的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息息相关,是公众最想获得、最需要得到的信息。[2]在我国,由于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所以长期以来政府信息资源公开、民众共享的机率和社会效益都很低。维护公民的知识自由权利,是图书馆人的职业理念,[3]收集保存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平的使用,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因此,公共图书馆有责任通过自身的努力,缓解目前广泛存在的社会信息不对称和政府信息资源浪费,保障并促进政府信息的广泛传播与高效利用,帮助公众包括弱势群体及时、便捷、无障碍地获取全面的、系统的、权威的、准确的、原本很难得到的大量优质信息资源,最大程度地降低政府信息传播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应享有的知情权,切实承担起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定的实施部门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真正实现图书馆人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

  2、公共图书馆具备做好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的有利条件,同时政府也应为公共图书馆创造较好的条件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查阅机构中,有档案馆和图书馆,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4]这就是说,在政府信息查询中公共图书馆并不是唯一的机构,而是与档案馆、各级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平行并存的。但是三者之中,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其一,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主办、免费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全面提供各种信息的公共文化机构,这种特性决定了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是公共图书馆的“天职”。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做了明确的规定,更是为公共图书馆增添了“天时”之利。以往虽然也有不少图书馆同仁呼吁要重视对政府信息的搜集利用,但由于没有法律规范相助,其作为的空间十分有限。现在有了“天时”之利,各级公共图书馆理应审时度势,紧紧抓住这一“时机”。其二,公共图书馆一般建在城市中心地段,交通便利,有着整理、保存、阅览、查询、复制各种信息的空间和设备,有着宽敞、明亮的各种阅览室、自习室、展览厅等场地,有着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其“天生”面向大众开放的“地利”优势自不待言。即使是非公共性质的图书馆,也在空间、场地等方面占有“地利”的优势。其三,公共图书馆具有一大批精通信息搜集、组织、加工、服务、咨询的高素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政府信息加工与提供服务的流程都“轻车熟路”,其服务具有社会公认的可靠性。这仅是“人和”的一个方面,“人和”的最大优势还在于公共图书馆具有数量庞大、相对固定、年龄不同、职业各异、信息素养较高、信息需求强烈的读者群。这三大优势,使公共图书馆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准确又高效率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成为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最重要的机构。从发展前景看,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化中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将政府文献和资料报告交给规定的政府文献托管机构管理,主要是图书馆和档案机构,这些机构可以自动从相应部门获得政府出版物,提供给所有公民或特定群体。[5]如果我国公共图书馆在政府实施信息公开制度中服务效果突出,通过努力争取,也极有可能发展成为政府文献的托管部门。到那时,政府和公众都将离不开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服务,公共图书馆将具有其他机构和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服务特色。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各地、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存在巨大差距,对公共图书馆的财政投入也差距甚大,国家也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各级公共图书馆经费标准。因此政府部门应更加重视公共图书馆建设,每年有一个比较固定的投入比例以供公共图书馆藏书建设和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政府还应在馆舍、人员的配备上有中长期规划,为公共图书馆提供较好的条件,以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能长期、正常地开展下去。

  二、公共图书馆做好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的对策

   笔者认为,公共图书馆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并开展工作:

  1、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提升公共图书馆的地位

   长期以来,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基本上由政府提供全部经费,民众和政府对其价值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图书馆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的地位,其中政府的评估更会直接地决定图书馆在公共开支中所占的份额。因此,不同环境下的图书馆会面临3种不同的发展前景:第一种情况,图书馆的现有职能远离政府的政治重心,政府看不到图书馆对其政治目标的价值,因此可能不会轻易增加对图书馆的投入;但是图书馆可以通过民众的支持或调整自身的功能来改变政府对它的评价,从而改善自身的发展环境。第二种情况,图书馆的职能贴近政府的政治重心,但是政府没有看到图书馆的职能对于它的政治目标的价值;图书馆可以通过民众的支持和自身职能的宣传,争取政府的支持,从而改善发展条件。第三种情况,图书馆的职能接近政府的政治目标,而且政府也已看到图书馆对它的价值,从而主动扶持图书馆的发展;图书馆需要抓住发展机遇,争取最大程度的发展。

  由于政府总以某种方式与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或间接相联系,公共图书馆应抓住政府实施信息公开的契机,高度重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更多地宣传、推动和加强图书馆的社会作用,使之融入社会中去,通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展图书馆的发展空间,增强政府和公众的图书馆意识,改善图书馆设施,提升图书馆地位,再创图书馆辉煌。

2、加强自身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第一,开展政府文献信息的阵地服务。图书馆应加强对政府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一是要优化电子化信息资源,二是要加强书刊文献资源建设,在此基础上,利用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视听资料、多媒体等为政府和民众服务;第二,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利用图书馆的资源采集、整序加工优势和社会服务优势,针对政府和民众的需求开展综述服务、专题研究服务等多种服务,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第三,参与政府信息资源网的建设。由于民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面广量大,政府要全面承担和独立完成信息资源建设有一定困难。图书馆要发扬协作精神,参与政府信息资源网的建设,以达到共同服务、共同发展的目的。例如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掌握了3000多个政府信息数据库,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些数据库分别归属不同的政府部门所有,而且有不少数据库因其拥有单位缺乏开发利用条件而成为死库。[6]图书馆可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使这些数据库“活”起来,从而实现更加有效率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四,加大宣传公关力度。通过发布公告及宣传材料、建立宣传栏、编辑“读者手册”或“图书馆指南”、举办现场演示会等多种方式,使公众和政府都意识到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的重要职能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政府和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3、重视理论研究

   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可以指导更高级的实践。如何从理论上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服务对象、服务手段、服务模式等进行探讨,是图书馆社会实践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需要,也是图书馆理论宝库充实和完善的需要,有助于图书馆适应和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给自身带来的发展契机。

4、政府扶持和全社会关怀是图书馆兴盛繁荣的两大基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图书馆与周围社会中各种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图书馆能否被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行列,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既关系到图书馆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繁荣。对此,图书馆界不应被动等待,而应主动为社会服务,以自己的有所作为来形成有利于图书馆发展的环境,为图书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提供可能。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对我国图书馆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很多具体工作如资料的采集方式、更新频次、整理分类方式、人员的合理配备等问题都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摸索、规范,以求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因此政府有必要也有职责定期组织交流、研讨、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公共图书馆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参考文献

1,6 张高蓉.浅谈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作用[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4(2).

2 王钜春,佘起鸥.建构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桥梁和枢纽——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中的作用探析[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3 邱五芳.知识自由与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责[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6(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N.人民日报,2007-04-25(08).

5 周庆山.政府信息立法及权利义务分析[J.图书情报知识,2002(1).

   林华萍 女,厦门市同安区图书馆助理馆员。

(收稿日期:2009-02-01。龚永年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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