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素婷(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 福州 350007)
摘 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被人们所关注。本文分析了数字图书馆的馆藏文献数字化、数据库建设、网络信息传播服务3个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信息资源 数据库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因特网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数字图书馆具有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服务网络化和信息利用共享化等特点,它在方便信息传播和利用的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法学界、图书馆界、出版界及网络信息提供商的共同关注。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研究。
1 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1.1 馆藏文献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化是指将作品或其他任何信息或数据由传统的表现形式向二进制方式转换。它只带来作品形式上的变化,没有独创性。根据我国《关于制作数字化复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载体表现,都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数字化后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原著作人。数字化的馆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二是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凡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馆藏的古籍善本、孤本以及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等,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图书馆可对其进行数字化,但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权的需要,复制本馆收集的作品”,无需征得版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演绎权等。例如根据《著作权法》“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将其作品以无线或有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能以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的方式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的规定,数字化资源要提供上网服务,需与版权人签订许可协议,避免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后,进一步建立各种二次文献形式的目录、索引、文摘、专题数据库等,又将涉及作品的演绎权问题。图书馆应了解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定,避免侵权问题。
1.2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据库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一定规律而整理汇集起来的,存放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大量信息的有机集合。数据库开发和利用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数据库的开发过程也是对原信息文献的汇编处理,制作者的投入主要是数据库的选择和编排的形式。根据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图书馆在数据库制作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我国目前只保护数据库的编排结构,不保护其内容,使得他人可以以远远低于其独立制作所需的成本套录这些数据库,只需重新编排数据库形式,就不会构成侵权,对原有数据库版权人不公平。还有的数据库在内容的选择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却付出了巨额的投入,如果将它们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显然有失公平。可见,数据库的保护应该由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等相互配合进行,从而赋予数据库以多重保护。
1.3 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传播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传播是数字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网络传输的作品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新方式,本质上与传统方式的作品一样都是为了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针对这种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情况,新《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所以数字图书馆将版权作品通过网络向读者传播,需取得版权人的许可,确定其使用对象、使用时间、使用地点、范围等。同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高校可通过IP地址等技术手段对数字图书馆访问权限加以限制,服务一定范围内的读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合理的使用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创作者,数字图书馆既要通过积极的信息服务手段,维护与保障读者权利,又要通过合理的信息传播方式,尊重作者著作权并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
2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措施
2.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图书馆员知识产权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对图书馆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数字图书馆应遵守的法律规则与国际通则,提高图书馆员知识产权素质,使之熟练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内容、期限等知识,较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使数字图书馆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2.2 充分利用“合理使用”权利,适度争取“许可”权限
知识产权法赋予图书馆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合理使用的权利。合理使用,是“指为了学习引用、评论、注释、新闻报道、教学、科学研究、执行公务、陈列、保存版本、免费表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版权作品的权利。在使用“合理使用”权时不能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度,如不能为商业目的而使用,使用的作品比例要适当,使用行为不能对版权人潜在的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对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可适度争取以“法定许可”、“默许许可”、“授权许可”等方式,提高数字图书馆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率。
2.3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依法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数字图书馆在信息传播环境中,必须兼顾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方面保护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促进信息网络的发展和信息传播,这样整个社会才能不断进步。可采取以下措施,如通过付费浏览方式使上载网络的作品得到收益,从而支付版权费用;将著作权人的著作以版权入股、版权分红等方式来解决著作的许可使用问题;采用版税制度即以其在数字图书馆的利用中以点击率或利用率为依据支付报酬等。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中国网络上作者权利受到的侵害较多,在平衡两者关系时,要考虑到我国国情,协调好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
2.4 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动态
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新的问题也随之发生,著作权法会不断得加以完善,解决现实中产生的新问题。2001年10月27日我国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该法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比较有效地协调了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矛盾。图书馆员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动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 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对策
目前我国与数字图书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尚未完善,国内外的通行做法是注重采用技术方法来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目前常见的主要技术手段有:
3.1 数字水印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是将代表著作权人身份的特定信息,利用数字内嵌的方法隐藏在数字图像、文档、图书等数字产品中,具有不可见性、信息经改动后水印不被破坏性、绝对加密的安全性等特点。基于以上几个特点,数字水印可以证明原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所有权;同时可作为鉴定和起诉非法侵权的证据。现在我国的数字图书馆工程已广泛采用了数字水印技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认证的有力工具。
3.2 数据加密技术
为了加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检查性,有必要对数据进行加密。数据加密的基本过程就是用各种加密算法对信息进行翻译,译成密文进行传输或存储,当需要时再进行解密。它是一种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以很小的代价来提供很大的安全保护,可以作为保护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常用技术手段。
3.3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采用包过滤、应用网关、子网屏蔽等技术,防止外部网络用户未经授权的访问。防火墙可根据数据包的源地址、目的地址服务请示等实现包过滤,满足数字图书馆的安全需要。
3.4 智能代理技术
这是人工智能研究的一种软件单元,可以根据用户定义的准则,主动地通过智能化代理服务器为用户搜集最感兴趣的信息,然后利用代理通信协议把加工过的信息按时传给用户。通过智能代理技术,可为用户呈现数字图书馆在网上所传输的各种标题信息,只有履行标题信息中所指定的使用条件,才能完整地利用这条信息,这样也就可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3.5客户认证技术(CA)
它是一个由权威机构——CA机构,发行数字证书,通过验证被认证对象的身份相关信息,如客户唯一可识别名、用户公钥信息等确认被认证人的身份。该项技术很好地解决了网上用户身份认证和信息安全传输问题。在数字图书馆中,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而获得CA认证,如果该用户利用CA认证书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进行调查和起诉。
3.6入侵检测技术
它是一种对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恶意使用行为进行识别和相应处理的技术,如:监视、分析用户活动;识别已知进攻的活动模式并报警;记录证据用于跟踪和恢复,断开网络连接等。利用入侵检测技术既可以对付来自内部网络的攻击,还能阻止黑客的入侵。
4 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数字图书馆必将成为传播知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工具。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关系到数字图书馆今后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图书馆员应慎重对待知识产权问题,加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数字图书馆建设步伐,为读者和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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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凤满.数字图书馆的数字版权保护[J].闽江学院学报,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