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图书馆读者隐私权及其保护

2010-08-19 02:44     字号:

 

黄诗南(南安市图书馆 福建 362300

 

  从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出发,论述保护读者隐私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而分析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读者隐私,并就加强保护读者隐私权的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 图书馆服务 读者 隐私权 保护

 

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图书馆与读者交往中必然涉及到隐私。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读者隐私权,已成为图书馆界必须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1 隐私权

   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权。图书馆读者隐私权则是指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过程中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资料、通讯资料、身体资料、图书馆活动资料、信息需求资料等进行支配的权利。图书馆读者隐私权有两种:一是读者个人信息(包括读者的信息需求)的保护权力;二是个人活动空间(私人生活的安宁)的保护权力。图书馆根据其服务宗旨,为读者提供所需要的文献信息服务,无论读者出于何种目的使用图书馆、利用图书馆的相关文献信息,都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图书馆员都应尊重与保护。

2 保护读者隐私权的重要性

2.1 尊重隐私权意味着尊重他人的人格

隐私作为一种涉及公民的私生活而与社会及他人关系不大,一旦个人感到人格受损,觉得处于一种不安的状态,个人生活安宁遭到破坏,就会产生对他人、对所处环境、对社会的一种防范、敌视甚至抵触情绪。具体到图书馆读者,就会对管理人员及其管理制度产生不满和不信任情绪,这将不利于图书馆工作的开展。随着公民的民主与法律意识的加强,必将要求图书馆既重视为读者提供服务,同时也保护读者的隐私权。

2.2 阻止别人获得对读者不利的信息

在图书馆日常读者服务工作中所收集到的读者个人信息和文献需求信息,对读者的隐私安全存在着相当大的威胁。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是主动还是被动获得,都存在着个人信息被传播扩散的可能性,也就意味着有人可能利用读者个人信息进行一些非法活动,这同时也将影响到图书馆的社会名誉。

2.3 体现了图书馆对读者权益的保护

图书馆的一切服务工作都以读者为中心。可是我国图书馆在长期的发展中,并没有将读者权益明确地规定下来,所实行的规章制度也往往以方便管理、规范读者行为为主,使读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承认和保证。加强读者隐私权保护,有利于图书馆树立用户权益保护意识,使图书馆界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精神得到发扬光大。尊重读者的隐私权即尊重读者的人格尊严,体现了图书馆对读者权益的保护。

2.4 有利于营造和谐、平等、信任的社会氛围

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表面看似乎是件小事,但是如果侵犯读者的隐私权,就可能引发矛盾,处理不当还会激化,甚至于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尊重读者的隐私权就是尊重读者的人格尊严,在图书馆与读者之间建立平等、信任的关系,拉近馆员与读者的心灵距离,使读者更加信任图书馆,更多地利用图书馆。

2.5 树立图书馆良好的社会窗口形象

随着时代的进步,读者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也日益增强。图书馆应与时俱进,切实解决好读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图书馆是社会服务的文明窗口,图书馆尊重读者的隐私权本身就是展示一种精神文明,塑造依法治馆的良好形象,它的示范、教育作用必将对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起着促进作用,对提高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和影响有着重大意义。

3 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中可能涉及的读者隐私

图书馆涉及读者隐私权领域主要分为“读者活动的隐私”和“读者信息的隐私”两方面:

3.1 读者活动的隐私

是指读者在图书馆的活动不受他人监视、检查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自由地利用图书馆资源、享受图书馆服务。这种隐私主要关系到图书馆使用权,即人人都有权利利用图书馆,都应在不受任何侵犯的情况下自由地出入图书馆,在图书馆中完成自己特定的任务,体现读者来馆查阅图书时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限制地提供信息和抵制审查是图书馆的责任,无论基于何种解释,图书馆都无权对读者进行跟踪监视、检查搜身、限制行动。所有读者都有权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干扰或监视而合法地利用图书馆。现在许多图书馆实行开放式的借书,在借阅室安装监控、防盗仪等防盗装置,这虽然对保护图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读者活动隐私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对读者的全面监控实际上是对读者隐私权的侵犯,防盗仪本身就存在着对读者人格的轻视,如果对读者搜身更是侵犯了读者的人身权利。

3.2 读者信息的隐私

是指读者在图书馆中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产生的隐私。现在图书馆普遍使用自动化集成系统,日常流通借阅中读者信息产生的来源主要有:

3.2.1读者登记卡。办理图书馆借书证时,要填写录入电脑的读者登记卡,诸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这些标识读者身份的个人数据都属于读者稳私。

3.2.2流通记录。在流通部借阅室至少要打开自动化集成系统中的两个窗口:专项阅览和专项借阅窗口,这样读者所借的书连同借阅证上的信息被如实记录在电脑上,即使读者不借书,在专项阅览窗口中也会记下读者的名字。读者经常去哪些借阅室、借哪些书,都被图书馆系统一一记录。

3.2.3流通记录的分析统计。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有强大的功能,可对流通中的记录进行查阅、统计、分析,图书馆随时可检索到读者的流通记录。通过这些流通记录的分析,不但读者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而且工作人员的信息也一览无余。这说明图书馆工作与读者个人信息的利用是紧密联系的。

3.3 在个性化服务中涉及到隐私权的领域

在个性化服务中,读者和图书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读者根据自身的个性特征,定制自己所需的信息资源和服务;另一方面,图书馆通过研究读者的习惯、兴趣爱好、专业、学历、工作等个性特点,有针对性、主动地为读者选择和传递信息,并根据读者的信息需求变化,动态地改变所提供的信息。这种交流与互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特定信息和知识的需求,但也将读者的隐私暴露在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系统之中。读者的注册资料,以及图书馆通过资料统计分析得到的读者使用记录、专业、习惯等数据和个人特征,在个性化服务过程中完全暴露在有关工作人员的面前。此外在以下情况下,也存在读者隐私泄露的可能性:①馆藏文献的网上检索、预约,读者借阅情况的网上查询、续借、催还。②通过E-mailWeb表格等方式开展网上交互式的读者咨询服务,为读者答疑。③实时在线的交互式服务。④个性化的定题服务和专题服务。⑤文献传递服务等。这些服务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图书馆通过网络与读者之间交流互动,而伴随着这种互动,读者的阅读习惯、信息需求特点、性情爱好等隐私都为图书馆所了解。

3.4 图书馆咨询服务中涉及的读者隐私

图书馆咨询服务主要是帮助读者解答疑难,查找、选择、评价、综合各种信息资源,提供给读者经过过滤或深加工的信息产品,为读者提供高度个性化的量身定制服务。在日常咨询服务中,如果向某个读者泄露其他读者的相关信息,即便是无心之举,也涉嫌泄露读者隐私。在咨询服务中,馆员不但对读者咨询的问题应予以保密,而且对读者使用的资料也应予以保密,其中主要有:

3.4.1法律咨询。读者为某种纠纷与他人发生法律诉讼时到馆查询图书,案件的来龙去脉和使用资料都属于读者个人隐私,馆员应严格为其保密。

3.4.2医疗咨询。读者为治疗自身疾病到馆查阅资料,馆员对读者的医疗隐私和使用资料应严格保密。

3.4.3个人学术研究。读者为研究某一课题到图书馆查阅有关资料,在其成果未正式公布前,馆员应严格为其保密。

3.4.4心理咨询。读者因就业、婚恋或社会与家庭压力过大等所引起的心理问题,到馆查阅图书,向馆员咨询,都属于读者隐私,馆员应严格为其保密。

4 图书馆加强读者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4.1 建章立法

如今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应参考国外同行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制定具体的法律或规章:①制定隐私权保护法规。在当今信息时代,个人的隐私权保护已经构成了新的社会问题,通过健全法律规章是保护个人隐私的根本途径。②制定《图书馆法》,对保护读者隐私权作出规定,明确图书馆和读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监控设备的利用要加以限制,明确其应用范围和责任。③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和规章制度,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保护隐私权法律规定的补充和完善。中国图书馆学会于20034月推出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引入了“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的现代图书馆管理理念,为图书馆更好地制定管理规则提供了依据。

4.2 弘扬图书馆人文关怀,开展个性化服务

图书馆是以“服务社会大众,促进个人全面发展”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在文献信息管理和服务中全面贯彻人文精神,是公民平等和知识自由理念的体现。为确保公民的阅读自由和隐私保护,图书馆应为读者提供宽松自由的环境,在业务活动中不监控其正常行为,不窥探隐私,正确利用图书馆工作中获得的读者个人信息。在借阅设备和环境的布置上,也要考虑防止读者信息的外泄,如要考虑避免使用者以外的人看到计算机屏幕,合理设置读者研究室以便于研究交流等。图书馆为读者服务不仅要讲求科学方法,更要体现人文关怀。

4.3 加强隐私保护意识,采取切实措施保护读者隐私权

4.3.1尽快制定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政策。图书馆应效法各大网站,在其主页设置隐私政策栏目,公布隐私政策条款,让读者了解图书馆的隐私保护。

4.3.2加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教育。图书馆要教育馆员具有良好的伦理道德,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读者隐私保护意识,自觉保护读者的隐私权。

4.4 加强图书馆员自律管理,树立读者隐私保护意识

4.4.1图书馆员应熟悉关于隐私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并积极研究、探讨图书馆所面临的读者隐私问题。

4.4.2图书馆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中关于“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的规定。

4.4.3要尊重读者的人身权利。人身权是最基本的隐私权。读者到馆查阅图书,馆员不得检查读者个人物品,更不得对读者进行搜身。如个别读者涉嫌违法活动时,应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

4.5 通过加强读者教育,来提高彼此的信任度

无论是法律条款还是职业规范或规章制度,都不可能解决读者隐私保护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图书馆在运用道德机制来调整、约束、缓解读者隐私保护问题的同时,加强图书馆与读者的交流互动,提高彼此信任度,可有效地缓解双方的矛盾,但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管理机制妥善解决隐私保护中的各种问题。图书馆可通过读者培训,让读者了解图书馆隐私保护的措施,认识图书馆隐私保护的局限性并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同时让读者了解隐私保护的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隐私保护能力,尽量减少隐私外泄事件的发生。

保护读者隐私是维护知识自由、思想自由的前提条件,而知识自由、思想自由是民主的基础,是图书馆存在和运作的核心内容。所有图书馆都必须遵循图书馆权利宣言和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原则和精神,把保护读者隐私权视为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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