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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上杭客家联谊会章程 创建日期:    字体显示:  

主要责任者:福建上杭客家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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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来源:上杭客家第一期

摘要:上杭客家第一期第5-9页

 
    福建省上杭客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福建省上杭客家联谊会(英文译名:ShanghangHakkasFraternalAssociation写:SHHFA)
    第二条上杭县是著名的客家聚居地,是客家摇篮和发祥地之一。福建省上杭客家联谊会是由杭籍人士、杭籍社团自愿结成的,以客家乡情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客家同胞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福建省上杭客家联谊会的宗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客家理论学术研究和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联谊活动,广泛团结海内外客籍民间团体和人士,增进乡谊亲情,加强交流与合作,弘扬客家精神,促进上杭的繁荣昌盛,为两个文明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协上杭县委员会,本会接受上杭县人民政协、上杭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现设于上杭县政协办公楼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增进海内外客家团体和客籍同胞的友好关系。
    (二)对上杭客家文化各个领域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客家学术研究向更高更深的层次发展。
    (三)广泛搜集和整理有关客家内容的资料,积极介绍客家风情,热情传播客家乡情乡音,有计划有重点地编印乡邦文献,宣传上杭,提高上杭在海内外的知名度。
    (四)培养、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客家学术研究队伍。
    (五)编辑出版上杭客家研究专刊,为研究活动提供学习交流园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本县内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批准,即可为本会单位会员,其成员即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须个别履行申请手续。
    第八条申请加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人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客家事业,弘扬客家精神,在客家联谊和研究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福建省上杭客家联谊会章程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申请学术研究项目;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经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组织召开学术会议;
    (十一)聘任本会顾间、名誉会长;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生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客家联谊、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