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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到祖国大陆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台湾居民回祖国大陆,除了经批准定居的以外,其他所有回祖国大陆作短期居留的,都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台湾居民回祖国大陆以后,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中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台湾居民回祖国大陆以后,需要居留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台湾居民要求回祖国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祖国大陆的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由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台湾居民回祖国大陆以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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