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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如何办理进港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进港手续。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入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24不足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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