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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的数量、价值是如何规定的?
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30不足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个人通过外国转寄台湾的中药材、中成药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出口的不准寄出;进口的应由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从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寄国外,过期不退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梢伦藕途傻拇采嫌闷凡蛔技慕晗恪Ⅲ杆帧⒈茉幸┚吆捅茉幸┎蛔技某觥=菇隹诘母鋈擞实菸锲酚Φ庇珊9乜哿簟4涌哿糁掌□3个月内,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由收件人或他的代理人退寄国外,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由寄件人或他的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退或者不领,海关即予没收。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发还。禁止进口的个人邮递物品,除经海关特准以外,不准过境,分别由邮局退回国外或者由海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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