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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获得批准的发给何种旅行证件?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获得批准的,由主管机关签发给下述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施行前,即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前,台湾居民经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国旅行社、澳门中国旅行社代办发给"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者由驻香港签证处签发给"旅行证";台湾居民经由外国来大陆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的给"旅行证";台湾居民由台湾地区乘船直接来大陆的,经特殊批准后,由沿海口岸的公安机关发给"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台湾居民经由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将陆续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澳门旅行社、驻香港签证处、驻澳门签证处代办签发、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经外国来大陆的,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给"旅行证",对已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有关手续;台湾居民乘船从台湾地区直接来大陆的,经特殊批准的,由沿海口岸的公安机关发给一次往返有效的旅行证件。
将来海峡两岸直接通航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也将为获得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签发、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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