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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因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其他事务需多次来往大陆的,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从事经济活动或因其他事务确需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主要投资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如经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允许在大陆投资、贸易、从事经济活动的营业执照,在大陆购置房产的许可证明,签订投资贸易合同期限的证明以及大陆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等,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办理较长时间多次入出大陆有效的手续。目前是发给一定期限的多次往返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将凭台湾居民所持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有效的"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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