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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如何办理离岸手续?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船舶领取出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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