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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有哪些效力?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它是根据法律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它只对公证事项相关的主体产生约束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但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须公证员亲临现场公证,当场复读公证词且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具有诉讼证据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书属于书证,它在诉讼中的地位高于其他证据,证据效力强于其他证据。
公证还有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某些行为非经公证不产生法律效力。主要有:①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否则不成立,如收养行为。②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将公证作为某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③按国家惯例和双边协议,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某些行为非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还会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同时载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予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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