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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要经过哪些程序?涉台公证由哪个公证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三个环节构成:
⑴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当事人申请公证提交下列材料:①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③需要公证的文书。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证处对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事项属于受理公证处管辖。
⑵审查。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认为证件、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解释。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
⑶出具公证书。根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受理6日起10日内出证;重大复杂的或需要委托其他公证处调查的公证事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另外,对于特定公证事务,法律规定适用公证特别程序。公证特别程序主要适用:①招标投标、拍卖、开奖、评选等现场监督公证。②遗嘱公证。③提存公证。④公证后的调解。
涉台公证管辖是这样规定的:回大陆的台胞申请办公证的,由其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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